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哪些?


劳动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向哪一个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劳动仲裁管辖形式: 地域管辖是劳动仲裁管辖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它是指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员工在上海的公司工作,但公司注册地在北京,那么员工既可以向上海(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北京(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若两地都申请了,最终由上海的劳动仲裁委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通常,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管辖本辖区内的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不过,目前对于级别管辖,国家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如果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比如,A区仲裁委受理了一起案件后,发现该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都在B区,那么A区仲裁委就应将案件移送给B区仲裁委。 指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某一劳动争议案件。当出现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此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也可以由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