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在探讨佛山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表明,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当离婚协议已经对房产进行分割后,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当遵守该协议。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房产增值部分,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没有进行任何夫妻共同的投入,如装修、还贷等,那么其增值部分通常属于自然增值,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属于该婚前财产所有人,另一方不能要求重新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离婚协议明确该房产归其所有,之后房产增值,另一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增值部分。 然而,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分割后,因双方对该房产有共同的投入,如一方在离婚后帮忙偿还了部分房贷等,使得房产增值,那么这部分增值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投入情况进行重新考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投入对房产增值有贡献,那么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增值。但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行使权利,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外,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那么受损害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然后重新对房产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佛山,如果遇到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重新分割的问题,首先要查看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确定房产的性质以及双方在房产上的投入情况。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