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骗取合同标的物用于经营,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和我签了合同,拿走了合同标的物去搞经营了。我不确定他一开始就是骗我的,还是真的想用这些东西去好好经营。我就想知道,像这种骗取合同标的物用于经营的情况,在法律上这个行为人算不算构成合同诈骗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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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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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骗取合同标的物用于经营,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骗取了合同标的物用于经营,但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并且有能力履行合同,只是因为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在取得合同标的物后,积极投入生产经营,努力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只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经营失败,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取得合同标的物后,将其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财产、逃匿等,或者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合同标的物,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比如,行为人虚构自己的经营能力和资金状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合同标的物后,将其低价变卖,所得款项用于赌博等个人消费,这种行为就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还需要考虑骗取的合同标的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如果骗取的合同标的物价值未达到二万元,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可能会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合同标的物用于经营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将合同标的物用于经营就一概认定不构成犯罪,也不能仅仅因为经营失败就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表现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以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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