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经济补偿由哪个部门管?
我在福建,和另一半准备离婚,涉及到离婚经济补偿的问题。但我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这事儿,是法院、民政局,还是其他什么部门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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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福建,处理离婚经济补偿相关事宜主要涉及两个部门,即民政局和人民法院,不过它们负责的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内容会在离婚协议中体现,民政局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只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就会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经济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了争议,那么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时,有需求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要求。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若双方能协商一致,民政局负责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若协商不成有争议,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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