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我在福建,最近打算和配偶离婚,并且想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去起诉。是在当地的基层法院,还是有其他特殊规定呢?希望了解具体应该去哪个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展开


在福建,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经济或精神损失,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该条规定了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要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福建,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在福建某个具体的县、区,那么通常就是向该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比如被告户籍在福州市鼓楼区,那么一般就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在其他地方,且能提供相关居住证明,就要向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所以,要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先明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