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般指定谁为破产管理人?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要确定破产管理人。我不太清楚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指定谁来担任破产管理人,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指定对象和相关依据,好提前做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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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时,由他们来接管企业的财产,处理各种事务,保证破产程序能公平、公正地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具体来讲,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这种情况常见于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的破产案件。因为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可能需要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妥善处理和破产程序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是常见的破产管理人指定对象。这些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财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工作,比如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等。 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也可能指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样可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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