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具有关键作用。下面从管理人的概念、选任、职责以及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管理人,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等一系列工作的专门机构或个人。他们就像是破产企业的“管家”,要妥善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种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一般而言,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职责十分广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此外,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为了确保管理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法律也设置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如需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