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由谁监督审理?
我遇到个和破产管理人有关的事,想弄清楚到底由谁来监督审理他们。身边有人说好像是法院,也有人说债权人会议也能监督,我彻底迷糊了。我就想知道在实际的破产程序里,具体哪些主体能监督审理破产管理人,他们又是依据什么来进行监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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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审理涉及多个主体。首先,法院是重要的监督主体。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一方面,法院通过对管理人的选任进行监督,确保管理人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来胜任破产清算等工作 。在管理人任职过程中,法院可审查其行为,查看是否勤勉尽责、有无违规操作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法院在选任环节就开始履行监督职责。并且,若债权人认为管理人行为损害其利益,向法院提出异议或投诉,法院会及时调查处理。 其次,债权人会议也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机构,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其监督和评价,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债权人委员会同样可以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新破产法规定,对管理人的监督主体有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的代表组织,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监督作用,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 总之,破产管理人主要由法院、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审理,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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