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还能继续追收吗?
我遇到了个和破产程序有关的问题。在一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听说管理人好像还在追收一些东西。我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到底有没有权力继续追收?追收的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追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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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可继续追收。这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追收是有依据的。基于破产程序终结前未完全清偿的债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遗漏债务等情况,管理人有权继续追收,这是对破产财产的进一步清理和维护 。 其次,追收是有范围的。包括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可追回的财产,比如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获得的不当得利、隐匿的财产等。 最后,追收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管理人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收,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确保追收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及时向债权人报告追收的进展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总之,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追收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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