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又查出的破产财产该如何处理?
我对公司破产这方面不太懂,遇到个事儿想问问。我知道有个公司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一年多了,最近又查出有一些之前没发现的破产财产。我就想弄明白,这些后来才发现的财产要怎么处理呢?是重新分给债权人,还是有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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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又查出的破产财产,在一定情况下是应当予以追回并进行相应处理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果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查出的这些财产,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用来追加分配给债权人。 比如,若发现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并用于追加分配 。 不过,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而是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这是为了避免在财产很少的情况下,因分配成本过高而导致资源浪费。 总之,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查出的破产财产,处理原则是尽可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实际情况和成本效益。 相关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权利就消灭了。在破产程序中,这里的二年就是实施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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