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和管理人有哪些区别?


破产清算组和管理人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是成立时间。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这就好比企业被正式判定要破产了,在15天内就得组建清算组来处理后续事宜。而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打个比方,当法院一同意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马上就登场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明确了两者不同的成立时间节点。 其次是机构功能。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就是专心把企业破产后的资产等进行清理、分配等收尾工作。而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简单说,管理人的工作范围更广,除了清算,还得操心企业有没有可能通过重整或和解“起死回生”。 然后是组成成员。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较多这种模式,政府部门来主导清算。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人员,更强调专业性和市场化。 接着是成员工作报酬。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因为这在以往被视为一种履行职责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毕竟其承担专业工作且责任重大,报酬由法院决定。 最后是法律责任承担。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通常承担的责任相对有限。而破产管理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为其过错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要以自身财产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概念: 破产清算:就是企业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时,对企业资产、债务等进行清理、处置和分配,结束企业法律关系的程序。 破产重整:是企业面临困境但还有挽救价值时,通过调整经营、债务等,使企业恢复生机的程序。 破产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债务问题,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一种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