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案件的操作指引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不知道该如何操作破产案件。想了解下从开始申请到最终结束,整个破产案件的具体操作步骤、需要注意什么、涉及哪些法律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有个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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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操作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有严格法律程序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操作指引。 首先是破产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意味着无论是债务人自身,还是债权人,在符合相应条件时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相关申请。 法院受理环节。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将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 接着是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这个阶段,债权人要及时准确地申报自己的债权,以便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决策的重要平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最后是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如果是破产清算,管理人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如果是重整或和解,债务人需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批准,以争取企业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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