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对破产事务进行处理和协调的专门机构或个人。简单来说,管理人就像是破产企业的“管家”,要全面负责破产企业的各项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着众多重要职责。依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 管理人的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而赋予的。例如,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如实向其报告财产状况、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其工作。如果有关人员拒不配合,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为了确保管理人能够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也对管理人进行了监督和约束。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如果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通过明确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力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以保障破产程序能够公平、公正、高效地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