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人是如何选任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要选任破产清算人来处理相关事宜。但我不知道这个破产清算人该怎么选,是由谁来选,选的时候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吗?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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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人,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一系列工作的人。他们就像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管家”,要确保整个破产程序合法、公正、有序地进行。 在我国,关于破产清算人的选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指出,管理人(也就是我们说的破产清算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这意味着,最初的破产清算人是由法院来选定的。 法院选任破产清算人时,通常会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这些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破产清算的复杂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有一定的资格要求。比如,中介机构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个人需要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等。 此外,对于一些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债权人虽然没有直接选任破产清算人的权利,但他们可以对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人进行监督。如果债权人发现破产清算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就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向法院提出更换破产清算人的申请。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破产程序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又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监督权利,确保破产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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