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管理人费用由谁支付?
我公司最近申请了破产清算,法院指定了管理人。现在管理人提出要支付费用,我不太清楚这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公司出,还是股东出,又或者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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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费用的承担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概念以及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概念。破产清算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时,由法院找来帮忙处理企业破产相关事务的“管家”。 关于破产清算管理人费用的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这意味着,破产清算管理人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的范畴,是由债务人财产来支付的。这里的债务人财产,就是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这笔费用要从破产企业现有的财产里面拿出来支付给管理人。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足够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那么管理人费用就可以得到全额支付;如果财产不够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那么就先支付破产费用;要是连破产费用都支付不全,那就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清偿。如果企业的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那么管理人就要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管理人费用是由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承担的,而不是由股东或者其他主体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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