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算受理以什么为准?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正在申请破产清算。但不清楚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标准是什么,是提交申请就算受理,还是有其他条件?想知道到底以什么来判定法院已经受理了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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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受理的判定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破产清算受理的概念。简单来说,破产清算受理就是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决定对该破产案件进行处理的一种司法行为。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就意味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当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时,就标志着破产清算已被受理。在送达方面,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间要求,以确保相关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受理情况。例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所以,破产清算受理是以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为准。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序性,使得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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