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谁可以提出诉讼?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不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到底哪些主体有资格提出相关诉讼。是债权人可以,还是债务人自己也能提,又或者是其他相关方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人能在破产清算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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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同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时都可以提出诉讼。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提出诉讼的主体。 首先是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当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这就赋予了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其次是债权人。债权人是指享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权利的一方。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追回相关财产。 再者是管理人。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的,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事务的主体。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若出资人拒绝,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 最后是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企业职工、税务机关等。企业职工对破产企业所欠其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劳动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管部门,如果对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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