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全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即法函〔1996〕7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下面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在了解复函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财产返还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而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该复函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1996〕156号《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这意味着,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分割的财产金额,按照上述比例来计算应收取的诉讼费用。例如,若请求分割的财产金额为30万元,那么1万元以内收50元,1万到10万部分(9万)按2.5%交2250元,10万到20万部分(10万)按2%交2000元,20万到30万部分(10万)按1.5%交1500元,总共诉讼费用为50+2250+2000+1500 = 5800元。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复函明确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收费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来大致估算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