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期间应该如何起算?

我给别人的借款做了一般保证,当时合同里也没明确说保证期间从啥时候开始算。现在债权人来找我承担保证责任,我也不知道这保证期间到底咋起算。我就想弄清楚,一般保证期间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确定起算时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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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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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期间的起算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一般保证期间。简单来说,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时间范围。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就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并且这个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时间来起算保证期间。比如,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是从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6月30日,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那么保证期间就从2025年7月1日开始起算,到2025年9月30日结束。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那就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比如,主债务约定在2025年5月1日到期,那么保证期间就从2025年5月2日开始起算,到2025年11月1日结束。 另外,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债权人在2025年3月1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了债务人2个月的宽限期,那么宽限期到2025年4月30日结束,保证期间就从2025年5月1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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