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是一项涉及众多方面和复杂程序的工作,它关乎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发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农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首先是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一步骤是为了让农民提前知晓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有心理准备。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然后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征收土地的情况真实准确,为后续的补偿等工作提供依据。 接着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这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农民可以对征收补偿等提出自己的意见。 之后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再就是征地的审核和报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同面积和类型的土地征收有不同的审批权限,需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随后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接着是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再之后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然后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最后是交付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