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诉与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有哪些区别?


离婚之诉与确认婚姻无效之诉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之诉属于变更之诉,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诉,目的是通过变更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及子女关系,解除原有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且是普通程序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是确认之诉,为特别程序之诉,它解除的是违法婚姻,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这一前提。 其次,产生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是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具备这些情形,是否离婚由当事人决定,且经法院调解和好,婚姻关系可继续存在。而无效婚姻产生原因是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就已存在。像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一旦具备这些情形,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解除关系时直接解除,无须调解。 再者,诉讼程序有差异。管辖方面,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时,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人身关系部分不能调解和上诉,一审终审,不过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相关判决不服可上诉;离婚案件全案可以调解和上诉。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离婚后,婚姻期间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是被承认的,离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双方身份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婚姻的夫妻关系不被法律承认,法院会认定之前的关系为“非法同居”,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财产分割适用同居关系分割原则,且无效婚姻双方不享有《民法典》赋予配偶的权利。 相关概念: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