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东省高院如何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

我遭遇了伪卡交易,卡内的钱莫名少了。我想知道广东省高院在审理这类民事案件时是怎么判断是不是伪卡交易的,责任又是如何划分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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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广东省,关于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和原则。 首先,伪卡交易通常指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的银行卡进行的交易,涉及信用卡、借记卡等不同类型的银行卡。 从受理方面来看,因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涉及储蓄存款合同、借款合同、委托结算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持卡人以发卡行违约为由请求发卡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持卡人以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请求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 关于地域管辖,由于伪卡交易民事案件既可能涉及合同关系也可能涉及侵权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地域管辖。如果当事人同时以违约、侵权为由起诉,依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在诉讼主体上,如果持卡人起诉发卡行,以《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作为诉讼主体;若发卡行没有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盖章,则以载明的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法院可以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原则,追加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为第三人。 对于伪卡交易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多种情形判断。比如案涉银行账户在该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 ,法院可根据经验法则,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的综合陈述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对是否存在伪卡交易进行判断。 在责任承担和赔偿方面,对于受到伪卡交易侵害的受害人,应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等。法院还可以酌情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11 年修订版)》规定,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系银行卡使用引起的民事案件,属于银行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诉讼主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相关概念: 伪卡交易: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的银行卡进行的交易。 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涉及持卡人与发卡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等不同主体。 地域管辖:确定不同地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在伪卡交易案件中根据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以及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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