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试行)是怎样的?

我在广西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现在在和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想了解广西保险行业对于这类事故的调处理赔统一标准(试行)是怎样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知道大概能获得多少赔偿。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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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试行),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损害的理赔处理流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涵盖的范围。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若受害人不幸死亡,则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在医疗费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需要保留好医院的各项收费凭证,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


误工费的计算依据该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方面,根据该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对于交通费,根据该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这在该解释第十条有相关规定。


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依据为该解释第十一条。


如果涉及残疾赔偿金,根据该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广西保险行业的这个统一标准(试行)会综合考虑上述各项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理赔金额和流程。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理赔时,当事人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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