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哪个权利优先?

我在处理债务担保相关事情时,遇到了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债权人既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又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哪个权利优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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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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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哪个权利优先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基本概念。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保证人就要替他还。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担保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债务人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债权人,要是还不上钱,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处理这个房子来拿回自己的钱。《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关于二者权利优先性的问题,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担保具有优先性,债权人要先处理债务人抵押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不足的部分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先实现抵押担保的权利,也可以选择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哪个权利优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担保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的方式和顺序,以避免在实现债权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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