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减刑什么时候结束?


在探讨天津减刑什么时候结束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减刑的基本概念。减刑,简单来说,就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减刑的结束时间,其实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适用于天津地区的说法。减刑的结束往往与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相关。一般来说,当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到一定程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上限,就不再进行减刑了。比如,根据《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另外,减刑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所以,当犯罪分子不符合减刑条件,或者经过多次减刑后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实际执行刑期下限,或者执行机关没有再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也未作出减刑裁定,那么减刑在这个意义上就“结束”了。总之,天津减刑的结束时间要依据具体的案件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