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自首的两个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想弄清楚准自首的相关规定。我有个事儿拿不准,不知道算不算准自首。我知道自首对量刑有影响,所以特别想了解准自首具体的成立条件是啥,尤其是那两个关键条件到底是啥样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展开


准自首,在法律领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节约司法资源有着积极意义。那么,准自首的两个成立条件究竟是什么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主体条件。准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指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像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正在服刑的罪犯”,就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正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服刑的人。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准自首适用的特定主体范围。 其次,如实供述条件。这些特定主体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罪,而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那么对于抢劫罪就可以认定为准自首。如实供述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完整、真实地交代犯罪事实,不能隐瞒关键情节或提供虚假信息。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准自首。对于构成准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制度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也给予了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