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里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担保责任的类型,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并且经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次是担保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也就是说,除了借款本金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因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花费的合理费用等,担保人都可能需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后,关于担保责任的期限,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六百九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总之,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需要清楚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类型、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期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