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该如何担责?
我最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设立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有个发起人在办公司注册相关事务时不小心造成了他人受伤。现在我有点担心责任问题,想了解一下,要是真遇到这种情况,责任是怎么划分承担的呢?是公司承担,还是发起人承担,又或者有其他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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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承担情况如下:首先,如果公司成功成立了,那么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且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这是因为公司成立后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有能力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发起人在履行设立公司职责时造成的损害,就应由公司来负责赔偿。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如果公司没有成立,那么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同样会予以支持。所谓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发起人要求全部赔偿,也可以向所有发起人共同要求赔偿。这是因为公司没成立,发起人就需要对设立过程中的各种事情负责到底。 最后,在赔偿之后,如果是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或者是没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他们是有权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进行追偿的。这就保证了有过错的发起人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在公司设立时,某发起人因自己的疏忽导致他人受伤,公司承担赔偿后就可以向这个有过错的发起人追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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