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最近打算和几个朋友一起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不太清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我们作为发起人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设立阶段的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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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具体如下: 首先,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最终没能成功设立,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债务,比如租赁场地的费用、购买办公用品的欠款等,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发起人来承担全部债务。依据是《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其次,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要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比如有人认购了公司股份并缴纳了股款,但公司没成立,发起人就得把钱退给人家,还得加上这段时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样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最后,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为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发起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为疏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就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另外,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了上述责任后,对于内部责任分担,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约定;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但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都没有约定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若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等情况,其他发起人可主张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责任人来承担全部债务,责任人在承担完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认股人:就是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人。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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