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对公司具体有哪些责任呢?


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况下: -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比如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因租赁办公场地、购买设备等产生的债务,如果公司最终没能成立,所有发起人都需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认股人已经缴纳了股款,但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发起人要把股款返还给认股人,并且还要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是《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 其次,在公司成立后: - 若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章程规定某个发起人应出资100万元,但他实际只出资了80万元,那么他就需要补缴剩下的20万元,其他发起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 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发起人以一台评估价为50万元的设备作为出资,但后来发现该设备实际价值只有30万元,那么交付该设备的发起人需要补足20万元的差额,其他发起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发起人在签订合同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就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相关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最后,关于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 -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即使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只要合同相对人为善意,公司仍应承担合同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 公司未成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若合同相对人并非善意,公司有权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