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我现在正参与一家公司的筹备工作,对于筹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归属问题不太清楚。比如在筹备期间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务等,到底该由谁来负责呢?很希望能了解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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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公司依法成立的情况下,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这是因为公司成立后,就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筹备期间为公司租赁办公场地签订的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相关权利和义务就由公司来承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其次,若公司未成立,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比如,两人共同筹备一家公司,在公司未能成功设立时,对于筹备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两人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 另外,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例如,设立人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批设备用于筹备公司,若产生纠纷,第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设立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发起人还需承担一些特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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