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由谁承担责任?
我和几个朋友之前打算一起设立一家公司,前期也做了不少准备工作,投入了一些资金,还产生了一些债务。但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公司没能设立成功。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之前产生的那些费用和债务该由谁来承担啊?是我们几个平均分担,还是有其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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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后,责任通常由发起人来承担。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发起人清偿全部债务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因为设立公司欠了别人钱,别人可以找任何一个发起人要全部的钱,被找的发起人不能拒绝。 其次,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假如有其他人参与了认购股份,公司没成立的话,发起人得把人家交的钱还回去,并且还要加上这段时间银行存款能产生的利息。 另外,发起人相互之间责任承担的划分,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约定分担;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但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既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也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就按照均等份额分担 。不过,如果是因为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让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法院会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范围。 总之,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要对债务、费用、返还股款等负责,内部则按上述规则分担责任。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就是多个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几个责任人要求全部偿还债务 。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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