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超出保证期保证人是否免除连带责任?

我之前给朋友的借款做了保证,当时约定了还款时间。现在还款时间过去很久了,债权人一直没找我朋友还钱,也没找我。我想问下,是不是过了保证期,我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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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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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超出保证期保证人是否免除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证和保证期的概念。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证期则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超出了保证期,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根据法律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超出保证期,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以免除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甲为乙的债务向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丙在这六个月内没有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六个月的保证期一过,甲就不用再对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 所以,超出保证期后,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是可以免除连带责任的。这一规定既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了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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