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案件的审理有什么指引?


重整案件通常是指在企业出现困境但仍有挽救价值时,通过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重新整顿,使其恢复经营能力的司法程序。以下是关于重整案件审理指引的详细介绍: 重整申请的提出是启动重整程序的第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意味着,不仅债务人自身可以主动申请重整,债权人也有权利在符合条件时提出重整申请。 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依据《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这表明法院的审查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以保障重整程序能够及时启动。 一旦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就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需要履行多项职责,如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管理人要全面负责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和财产处置等工作,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规定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最后,如果重整计划获得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终止,债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进行经营和债务清偿。若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一系列的规定和流程构成了重整案件审理的基本指引,确保了重整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