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贵州省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了损害。现在涉及到赔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贵州省对于这类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以及相关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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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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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规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赔偿的主要项目。人身损害赔偿通常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常规项目。如果因伤致残,还会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若不幸导致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误工费方面,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相关规定在该解释第七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这些规定在该解释第八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此为该解释第九条的内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是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出自该解释第十一条。 对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解释第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些内容在该解释第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依据该解释第十四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相关规定在该解释第十五条。 这里提到的“受诉法院所在地”,通常就是贵州省当地的法院。而“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在实际的赔偿计算中,要严格依据这些标准和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同时,若在赔偿过程中双方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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