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同时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怎么处理?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儿,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我想着能不能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呢?要是同时提出了,后面会怎么处理呀,我心里没底,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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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律事务中,行政相对人指的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的。 不过,对于同时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才能诉讼,行政相对人同时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哪个机关先立案就由哪个机关来处理这个事情。要是两个机关同时立案了,那就由行政相对人自己来选择由哪个机关处理。要是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并且还在法定的复议期间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行政相对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要清楚这些法律规定,合理选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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