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否改为偷税罪了?
我想了解下现在法律上是不是把逃税罪改成偷税罪了。我自己在做一些小生意,最近听说税收犯罪罪名有变动,不太确定逃税罪现在的情况,就想问问这两个罪名之间是不是有这样的变化,具体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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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将逃税罪改为偷税罪,反而是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偷税罪,通常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逃税罪的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修改内容来看,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的表述,更侧重于对行为本质的描述,避免了“偷”字在语义上给人带来的一些误解。并且在逃税罪中设置了一定的前置条件,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修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了纳税人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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