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遵循怎样的规则?


遗产分配规则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遗产分配原则**: - **份额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指大致相同,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例如,甲、乙、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下,通常会均分遗产,但他们协商后也可按其他比例分配。依据是《继承法》相关规定。 - **养老育幼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比如,继承人中存在残疾且无生活来源的,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 -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 **适当照顾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例如,被继承人的邻居长期照顾其生活,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依据是《继承法》第14条规定。 **遗产分配相关具体规定**: - **有利于生产生活及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比如,对于家庭农场这种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或共有的方式处理。 - **清偿债务及税款原则**: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丧葬费、遗产管理费,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例如,被继承人生前有欠款,在分配遗产前要先清偿债务。 -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原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产分配方式**: - **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对不可分物,则只能作个体的分割,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 **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 **补偿分割**:例如一方获得房产等价值较高的遗产,可对其他继承人进行适当补偿。 **遗产分配顺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