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可要求退房赔款的质量问题有哪些?
在购房过程中,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往往关心是否能要求退房赔款。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购房者可要求退房赔款的质量问题有哪些。首先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就好比人的骨骼,是支撑整个房屋的关键部分。如果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里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指的是对购房者的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妨碍,比如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漏、墙体裂缝等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生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也会得到法院支持。
再者,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开发商对房屋有一定的保修义务,如果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赔款。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次”的具体次数,但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最后,若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且未通知购房者。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会约定房屋的设计等相关内容,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且这种变更对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赔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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