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担保相关的事情,对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不太清楚。不知道这两种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在实际应用中又该怎么选择,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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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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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是两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种担保方式。 首先,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的物的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可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在甲不能按时还款时,乙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可以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待甲还清借款后,乙再将珠宝归还甲。《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甲未支付修理费,乙有权留置该汽车。 人的担保主要是指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和特点。在实际应用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如果债务人有可供抵押或质押的财产,物的担保可以提供更直接的财产保障;如果没有合适的财产担保,人的担保也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同时,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总之,了解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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