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儿和儿子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女儿和儿子抚养权的判决,法院会依据多种因素来综合判定。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子女抚养权判决,年龄是重要因素。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如果母亲存在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她共同生活;虽具备抚养能力但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而父亲却要求子女跟随他生活;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跟随母亲生活等情况,即便子女尚不满两周岁,抚养权仍有可能被判给父亲。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收入,稳定的经济来源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居住条件,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孩子成长;陪伴孩子的时间,经常陪伴孩子的一方与孩子感情可能更深;教育背景,能给予孩子更好教育引导的一方会更有优势等。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对跟随父或母生活有自己的想法,法院在判决时会重点考虑他们的意愿 。 在有儿有女的情况下,实践中可能会判决一方各抚养一个子女,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自己更合适抚养孩子,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各方面都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也可能将两个孩子都判给这一方。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就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看哪种抚养安排对孩子的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最有好处。 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是否有时间陪伴孩子、自身素质等多方面,能为孩子提供稳定、良好成长环境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