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我家附近的土地要被征收了,我想知道像这种土地征收,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具体有哪些权限。比如涉及到不同类型的土地,像耕地、基本农田等,分别是由哪级政府来批准征收,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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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划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对于土地用途转变方面,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从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型来看,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确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防法》等规定,一般土地征用主体均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某些情形下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土地征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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