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的违宪审查权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我国违宪审查权的相关内容。比如,这个权力由谁来行使,审查的对象有哪些,审查的程序是怎样的。我在网上看了一些信息,但感觉比较乱,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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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权,简单来说就是对一个行为或者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判断的权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等都不具有效力,违宪审查权就是保障宪法权威和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违宪审查权主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职权。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审查权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的规定、原则或者精神相抵触,就可能会被进行违宪审查。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行为如果涉嫌违反宪法,也可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 关于违宪审查的程序,一般来说,启动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多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实存在与宪法抵触的情况,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如果制定机关不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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