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中可以被提起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有哪些?
我想了解在立法法里,到底哪些东西是能够被提起合宪性审查的。我在工作中涉及到一些法律文件,不太确定它们属不属于能被审查的范围,就怕后续出问题,所以想弄清楚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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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简单来说,就是看看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等是不是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它相冲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了可以被提起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根据该法的相关内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在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内。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也可能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这些对象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人认为它们与宪法相抵触,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合宪性审查。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宪法的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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