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会对债权的优先受偿产生影响吗?
我涉及一些债权债务方面的事情,不太清楚保全措施和债权优先受偿之间的关系。想知道如果采取了保全措施,对债权的优先受偿到底有没有影响,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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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是否产生影响,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优先受偿权,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从这里可以看出,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特定财产上有优先受偿权。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保全措施本身并不直接赋予债权优先受偿的地位。保全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将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前到判决生效前实施。比如,甲、乙两个债权人,甲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但乙的债权有抵押权担保,那么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有抵押权的乙通常会优先于仅有保全措施的甲受偿。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可能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受偿。在目前司法操作中,有财产保全的债权等同于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受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有这样的做法,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并且,如果存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法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它们的受偿顺序会在保全债权之前。 相关概念: 优先受偿权:是特定债权人比其他债权人、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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