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对房子一般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房子的判决主要会依据房子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法院的判定规则。 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也只有男方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房子就归男方。 要是房子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女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可能会判给女方,但女方要给男方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子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离婚时两人可以先商量房子归谁,给另一方多少钱补偿;要是商量不好,就由法院来判。 另外,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