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患者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我患有尿毒症,现在想和另一半离婚。但我担心因为我的病情,法院在判决时会和正常情况不一样。我想了解法院对于尿毒症患者离婚的案件一般会依据什么来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这些方面会有特殊考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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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尿毒症患者离婚的判决和普通离婚案件本质遵循相同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但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考量。 首先,关于是否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不管一方是否患有尿毒症,只要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其次,在财产分割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患有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在财产分割上对患有尿毒症的一方适当倾斜,保障其后续治疗和生活的基本需求。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患有尿毒症的一方病情严重,可能无法很好地履行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但也不是绝对的,会结合其他因素,比如另一方的抚养能力、孩子之前的生活环境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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