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离婚会怎么判?
在涉及尿毒症患者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会依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首先是关于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就会准予离婚。但仅有一方患有尿毒症,通常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决定性因素,法院还是会先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其次是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因尿毒症导致生活困难,属于生活困难的一方,那么在财产分配上,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这一方。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再者是离婚经济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患有尿毒症可能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那么另一方若有负担能力,法院可能会判决其给予患病方适当帮助。
另外,如果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 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若一方因尿毒症可能不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在抚养权判决上也会有所体现。
相关概念: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目的是保障困难方在离婚后能有基本的生活条件。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全面衡量各种因素,选择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成长、接受教育等方面的一方来抚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