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癌症,离婚会怎么判?


在法律层面,当一方患有癌症而涉及离婚纠纷时,法院的判决主要会围绕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关于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判定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即使一方患有癌症,只要有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只是因为一方患病,另一方起诉离婚,而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一般会从照顾患病方、维护婚姻稳定的角度出发,不准予离婚。 其次是财产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一方患有癌症,在分割财产时,法院通常会考虑患病方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照顾。比如在分配房产、存款等财产时,可能会适当多分给患病方,以保障其后续的治疗和生活。 再者是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出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患癌症的一方病情严重,可能无法很好地照顾子女生活、学习和成长,法院可能会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另一方的抚养能力、孩子与患癌方的感情等。 此外,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另一方可能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以,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患病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