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具体是如何裁判的?
我最近关注到期货交易相关法律问题,想了解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在实际裁判中,法院会具体考量哪些因素来定罪量刑。比如什么情况算严重后果,不同情节对应的裁判标准有没有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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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法院对该罪的裁判,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自然人犯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严重后果”包括多种情形,比如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其次,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裁判结果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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